金乡信息网客服电话:151 5377 2255、152 5377 2255(周一至周日,早9晚6)    本站网址:jxx.cn、jxxx.cn
 当前位置:首页 > 保姆/月嫂保洁/清洗 [RSS订阅] - 广州荔湾区看守所会见咨询律师 - 免费发布信息[非常简单]
广州荔湾区看守所会见咨询律师
信息编号:791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7日 有效期:已过期 浏览量:2009人次
信息已失效
地区:斗门
广州荔湾区看守所会见咨询律师
广州荔湾荔湾周边
其他服务
广州广州服务其他服务免费发布广州荔湾区看守所会见咨询律师荔湾
荔湾周边
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QQ号:345930988咨询电话:13512797164 刘律师团队 QQ 345930988 微信13512797164 刘俊晓律师毕业于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刑事、离婚、合同、劳动、交通事故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 辩护律师提交与案件有关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予以接待,当面了解辩护律师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来源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在案,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执。辩护律师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经办案机关准许,也可以提交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辩护律师签名确认。辩护律师通过服务平台网上提交相关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网上出具回执。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名确认。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审理期间,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辩护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经审查决定不予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第九十八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  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来电话时请说明是在 金乡信息网 - jxxx.cn 看到的!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曾先生
  • 电   话:已过期
  • QQ:已过期
友情提示
该信息由网友自主发布,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信息的网友负责!
金乡信息网不对其提供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示:提高警惕,谨防诈骗,如果被骗请拨打110电话报警!
管理信息
请输入发布信息时预留的密码:  忘记密码怎么办?
回复信息
正在加载数据,请稍等......
提示:请遵守计算机、互联网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禁造谣、诽谤、谩骂,文明从尊重他人开始
   此处仅接受对该信息的咨询,其它回复内容可能不会被审核。
举报信息
非法信息 分类错误 中介信息 信息失效 联系方式被冒用怎么办?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