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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乡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金发改〔2020〕95号)
发布时间: 2020-11-02 17:12

济宁义达热力有限公司:

为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政策规定,经成本监审、依法听证并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热销售价格

1.居  民:由现行按建筑面积计价16元/平方米调整为按建筑面积计价18元/平方米;

2.非居民:仍按建筑面积计价24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二、两部制热价

集中供热范围内已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居民和非居民(按建筑面积计费)用户,执行两部制热价。计费面积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用热量按热计量表读数计算。     

1.居  民:基本热价为5.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3元/千瓦时。

2.非居民:基本热价为7.2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7元/千瓦时。

3.热用户应在供热季开始前按现行面积收费办法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按供热计量价格进行结算。

4.按照规定,供热企业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不得超过按照面积收费数额。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结算的用热费用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供热经营单位在供热季结束2个月内退还用户;用热费用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

5.现非居民采暖按蒸汽吨位或热量计价的,可遵照供用热双方供热合同和现有做法,继续执行按蒸汽吨位或热量计价的非居民采暖价格。

6.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及质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7.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季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办理暂停供热的用户,免收基本热费。

三、供热时间

城区集中供热时间为120天,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下一年的3月15日。

四、有关说明

1.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2.低收入家庭供热不做调整。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仍按照16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3.供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集中供热季结束后,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成本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4.供热经营企业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供热企业和用户的沟通平台,随时受理用户投诉,及时化解供用热矛盾。

本通知自2020年—2021年供热季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2025年供热季结束。《关于金乡县城区集中供热计量价格的通知》(金发改[2019]77号)同时废止。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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